【严惩失信败德行为】关于对新县尽心大药房超出正常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其然 时间:2020-02-10 15:30:02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食罚2020 0008   

 

当事人:谢其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县尽心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523MA44FREE7M

住所:新县新集镇东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谢其祥      

身份证号码:4130291974012320018

联系电话:18338673097

2020年2月,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新县尽心大药房超出正常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河南飘安集团公司生产的口罩已售完,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进货票据、进销记录。经查,新县尽心大药房存在哄抬物价销售不合格医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自由载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单位哄抬物价销售不合格医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具体有信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出库单、增值税发票、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新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0000 0000 0000 15705012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