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失信败德行为】关于对新县美丽约会日用品店疫情期间侵权使用口罩商标、哄抬口罩价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其然 时间:2020-03-12 10:04:04

新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行罚〔2020〕0032号

 

当事人:付倩     名称:新县美丽约会日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3MA40RYYHXU

经营场所:新县新集镇将军路光彩中药城社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4月11日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2月16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付倩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诉求予以查处。接此投诉后,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调查,并组织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4日到付倩所经营的新县美丽约会日用品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付倩于2017年4月11日在新县新集镇将军路光彩中药城社区经营新县美丽约会日用品店至今,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因其祖籍为光山县白雀园镇,2020年1月23日,付倩驱车回光山白雀园镇娘家过春节。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消毒液及一次性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已供不应求,当事人得知沿河大道有商店销售口罩,于是便到该商店以现金272元购买了17包(每包20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批号:20200105,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后回到新县分别以每包18元的价格销售10包,以每包20元的价格销售7包,在未出具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共收取现金320元,导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随后,我局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过执法人员与该公司对当事人所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仔细辨别、对比后,认定当事人所售上述口罩不属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且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针对此情况,我局遂向当事人下达了新市监罚责改〔2020〕第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付倩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河南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付倩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县农商行营业部新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账号:00000000000015705012),地址:新县四桥头行政审批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